返回主页 中外纪实中国概况热点观察高层动态环球大观焦点关注图片新闻即时新闻高端访谈政策信息环球军事信息快递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外视点 -> 政策信息
(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03-01 15:4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admin  |  点击:20358 次
  

  第四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


  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给上级党组织以充足研判和决策时间。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


  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第二十条 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对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受理党组织如需以其名义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应当认真研究并负责任地提出处理建议,不得只将原文转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请示后,一般由综合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党组织负责同志按照规定批办。


  党政机关联合提出的请示,由上级党组织牵头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请示的答复一般应当坚持向谁请示由谁答复,特殊情况下受理请示的党组织可以授权党组织有关部门代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中央的综合报告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当由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送党组织负责同志阅示。综合部门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


  党组织负责同志对报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综合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党组织请示报告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口头请示报告视情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可以采用会议方式。


  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十一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第三十二条 书面报告视情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简要情况。


  党组织应当统筹用好书面报告方式,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上级党组织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可以利用电话、文件、传真、电报、网络等载体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基层党组织开展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加灵活便捷、突出实效。


  第六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三)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四)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一)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三)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四)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四)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五)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六)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七)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 123 >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
技术支持:中外交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中外交流杂志社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 京ICP备090003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0266号 网站建设博乐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