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