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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领导人于2018年6月10日在中国青岛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宣言如下: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地缘政治版图日益多元化、多极化,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世界经济形势明显向好,但仍不稳定,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更多挑战,部分地区冲突加剧、恐怖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有组织犯罪、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威胁急剧上升引发的风险持续增加。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共同立场,有效应对上述全球挑战。
上合组织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经受住国际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不断加强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极具影响力的参与者。
上合组织在睦邻、友好、合作、相互尊重成员国文化文明多样性和社会价值观、开展信任对话和建设性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树立了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典范,致力于以平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为基础构建更加公正、平衡的国际秩序,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原则维护所有国家和每个国家的利益。
成员国重申恪守《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和任务,遵循《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一、成员国将继续深化旨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的全方位合作。为此,成员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加强政治、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所作努力,欢迎2018年3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首次中亚国家元首峰会成果。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吸收印度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各领域合作迈上新台阶。成员国将在严格遵循上合组织国际条约和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本组织各项工作潜力。
成员国愿在互利平等基础上,深化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合作,扩大上合组织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交流合作。
二、成员国主张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关于平等、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不侵略他国、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原则,以及旨在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合作、巩固独立、保障自主决定国家命运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等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成员国重申恪守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包括将共同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友好的边界。
成员国重申坚定支持联合国作为综合性多边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支持巩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要机构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成员国将继续在裁军、军控、和平利用核能、利用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机制面临的挑战等问题上开展协作。
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成员国,支持恪守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进该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兼顾影响全球稳定的全部因素,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快对所有签署国生效将为维护地区安全、巩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发展反导系统,损害国际安全、破坏世界局势稳定。成员国认为,实现自身安全不能以损害他国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指出,应维护外空非武器化,支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欢迎联大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决议,成立政府专家组,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别是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成员国支持旨在恪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高禁化武组织权威及巩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范的努力和倡议。
成员国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认为必须努力推动建立联合国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以国际法为基础、摒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的全球反恐统一战线。重申国家及其主管机构在本国境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在上合组织和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内合作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等联合国文件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强调反恐应综合施策,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加大力度打击恐怖主义及其思想,消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因素,标本兼治。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任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行径开脱。成员国欢迎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强调不允许以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为名干涉别国内政,不允许利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激进团伙谋取私利。
成员国指出,必须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加强多边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融资和物质技术支持,包括查处与恐怖分子有经济联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鉴于当前西亚北非地区形势,成员国指出外国武装恐怖分子返回原籍国或在第三国寻找栖息地以在上合组织地区继续实施恐怖和极端活动的威胁上升。成员国将完善此类人群及其潜入潜出的情报交换机制,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家法律实施更快捷的外国武装恐怖分子引渡机制,加强政治层面和情报部门间的国际合作。
成员国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2017年9月于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72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通过《教育与宗教包容》联大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肯定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和维护地区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将挖掘主管机关在上述领域的合作潜力。成员国指出,进一步完善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工作,包括研究建立监测和应对全球信息空间潜在的威胁系统问题,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重点关注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认为推动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尽快生效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将继续定期举行包括“和平使命”军事反恐演习在内的联合反恐演习,进一步扩大防务和安全领域、大型活动安保和人员培训合作,提高各方武装力量和主管机关实战能力。
成员国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落入恐怖组织之手的危险表示担忧,主张巩固打击该威胁的国际法律基础,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制定打击生化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倡议。
成员国将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和宣传恐怖主义思想,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洗白恐怖主义、为一系列恐怖组织招募成员、教唆和资助实施恐怖主义行径并指导实施方法。各方充分肯定2017年在中国举办的“厦门-2017”网络反恐演习成果。
成员国指出,国际社会应合力打击旨在吸收青年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团伙活动的企图。鉴此,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强调上合组织框架内将在青年教育、精神和道德培养方面开展综合性工作。
成员国对毒品制贩和滥用增多、“以毒资恐”加剧引起的威胁上升表示担忧,强调必须在打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运包括网上贩运问题上制定共同平衡立场。
为此,成员国肯定本次峰会通过《2018-2023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和《上合组织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
成员国重申继续执行以国际法准则和原则、联合国相关公约和上合组织文件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禁毒体系。在此背景下,成员国积极评价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在维也纳联合举办的“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打击毒品犯罪:新威胁与联合行动”活动。
成员国强调将继续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高官、专家工作组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前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扩散。高度评价2018年5月17日在天津举行的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成果。
成员国将遵循2015年7月10日在乌法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规定,继续通过实施有效边境管控,交换涉恐人员信息,对跨国恐怖组织犯罪开展联合调查,防范外国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伙活动和潜入潜出。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努力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信息空间,强调联合国在制定各方可普遍接受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在联合国框架内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建立工作机制,以制定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规则或原则并以联合国大会决议形式确定下来。
成员国认为所有国家应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发展和治理。互联网核心资源的管理架构应当国际化、更具代表性和更加民主。
成员国将继续在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基础上加强务实合作,共同应对信息空间威胁与挑战,包括在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从事有害活动特别是从事恐怖主义及犯罪活动方面深化国际合作,呼吁在联合国主导协调下,制定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成员国指出,一切形式的腐败对国家和地区安全构成威胁,导致国家治理效率低下,对投资吸引力产生消极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员国主张进一步开展包括经验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反腐败领域全面国际合作。
成员国重申愿通过就司法鉴定经验与方法交流、提高司法专家职业水平形成共同立场,开展法律、司法及司法鉴定领域的务实合作。成员国主张通过签署上合组织相关公约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制定的条约法律基础,就包括商事在内的民事、刑事等案件向个人及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亦可在承担公约义务的前提下加入。
成员国认为加强立法机关、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开展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交流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派观察员团观察有关国家总统、议会选举和全民公决方面所进行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