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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范政府性债务 有逾期债务不得新举借债
2018-04-01 19:01  |  来源:中外交流网  |  作者:admin  |  点击:849 次
  

2013年9月22日 中外交流网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


  《意见》同时指出,凡债务率超过100%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借新债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对故意隐瞒或不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意见》明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债务主体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全面负责。同时,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债务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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