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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家交流俱乐部章程
2018-03-28 19:18  |  来源:中外交流网  |  作者:admin  |  点击:30450 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俱乐部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是俱乐部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常务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中外交流网推荐;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以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常务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审阅、签名。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常务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俱乐部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俱乐部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若干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俱乐部常务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俱乐部财务; 


  (二)对俱乐部常务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俱乐部常务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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