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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泰斗李泽厚诉三联书店侵权
2018-03-22 17:35  |  来源:中外交流网  |  作者:admin  |  点击:810 次
  

2011年5月16日 中外交流网


  中外交流网消息:2010年11月,美学泰斗李泽厚一纸诉状将三联书店及安徽合肥一家书店告上法庭。李泽厚在诉状中称:三联书店在未经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平装本《思想史论》纳入“中国文库”丛书出版发行。李泽厚要求三联书店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肥一家书店在没有甄别《思想史论》是否侵权就进行销售,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三联书店在接受采访时则称,之所以出版《思想史论》是因为拿到了第三方的授权——台湾三民书局授权,而且他们也支付了相关费用。上周,此案在合肥进行审理。 


  庭审时,李泽厚的代理律师宣读诉状称,作为《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思想史论》(以下简称《思想史论》)唯一合法的著作权人,李泽厚发现三联书店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平装本《思想史论》纳入“中国文库”丛书出版发行,而且侵权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且在全国各地销售,以牟取经济利益。根据李泽厚现已掌握的证据,自2009年以来,三联书店出版的《思想史论》,只1次就印刷了4500册并公开销售,这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第二被告新华书店,在没有甄别《思想史论》是否侵权的情况下就进行销售,具有过错。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泽厚将三联书店和新华书店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联书店立即停止侵害,召回并销毁所有侵权出版的《思想史论》(平装本);同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6900元;要求两被告同时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差旅费、购书款、律师费、复印打字费等)13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李泽厚的代理律师刚宣读完起诉书,第一被告三联书店的代理律师就对原告的诉状最后署名提出了异议,“这个签名与李泽厚本人的签名差异很大,我们怀疑这不是李泽厚亲自签名的诉状”。对此,原告承认不是李泽厚亲笔签上的,是他们代签,“因为李泽厚先生已经授权给我们可以代为在起诉、调解或判决、上诉等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我们有权代其签字”。为查明授权身份,法庭暂时休庭。


  15分钟后,法庭再次开庭,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可是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对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三联书店称,李泽厚已于1994年8月20日与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民书局”)签订了《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将包括涉诉的《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在内的十部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悉数转让给了三民书局。因此,李泽厚早已不再享有涉诉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根本没有资格就所谓“侵权”去主张应归属于三民书局的权利。 其次,三联书店于2009年8月4日与三民书局签订了《出版权授权合约》。三民书局在合约中,明确授权三联将三部涉诉作品收入“中国文库”丛书出版发行。而三联书店在出版发行涉诉作品前,即审核了李泽厚与三民书局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并依照相关条款向三民书局支付了版税。这一切均表明三联书店已尽到了出版者审慎、合理之注意义务。


  对此,原告李泽厚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与三民书局签订了协议,但三民书局所获得的只是李泽厚10本著作放在一起的汇编权,它没有权利将被告的10本书以单行本的方式,授予包括三联书店在内的其他出版人。因此诉讼结束后,不排除针对被告还会有新的诉讼。由于双方观点差异较大,庭审没有达成和解,法庭也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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