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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03-22 11:18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admin  |  点击:91834 次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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